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金港街道、后塍街道、德积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张家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张家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张政办〔2020〕105号)同时废止。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
2.1 指挥机构
2.2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成员单位
2.4 现场指挥部
2.5 镇(区)、街道机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4.2 会商核定
4.3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分级响应
5.3 启动条件调整
5.4 响应联动
5.5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信息保障
7.4 设备设施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7 人力资源保障
7.8 社会动员保障
7.9 科技保障
7.10 宣传和培训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培训演练
8.2 考核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解释
9.3 发布实施
10 附件
10.1 张家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体系图
10.2 张家港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0.3 张家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10.4 张家港市应急避难场所信息汇总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张家港市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苏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张家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指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雷电、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2 组织指挥
2.1 指挥机构
张家港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市减灾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分管应急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应急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2.2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委办公室)为市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执行市减灾委的决定,负责与相关部门、区镇、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3 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保税区市场监管局、融媒体中心、城投集团、金城集团、张创投集团、水务环保集团、文商旅集团、农发集团、团市委、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张家港生态环境局、气象局、供电公司、张家港金融监管支局、中国电信张家港分公司、中国移动张家港分公司、中国联通张家港分公司、市消防救援局等部门组成。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相关救助工作。有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在发生该类自然灾害时,救助工作按相关预案实施。
可依据机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对市减灾委员会成员进行相应调整,并以发文文件予以确定。
2.4 现场指挥部
市减灾委根据救助工作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由指定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有:负责组织指挥灾害救助工作;研判灾害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组织制定并实施灾害救助方案;设立应急工作组;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救助;及时报告灾害救助进展,根据灾害现场情况提出救助建议和支援请求。现场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紧急救援组、生活救助组、物资保障组、卫生救护组、设施抢修组、接收捐赠组、新闻宣传组等工作小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完成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灾害现场实际,各应急工作组可适当调整。各应急工作组的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部门组成。承担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救援力量和资源等工作;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协调专业灾害救助队伍的调集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审核把关信息发布;做好灾害救助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2)紧急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局、人武部、住建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灾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组成。实施灾害处置、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和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灾害源,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组织协调受灾居民疏散安置工作,制定转移疏散方案,确定疏散转移的范围;为灾害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3)生活救助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住建局、相关国资企业等部门组成。开放应急避难场所,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安全住所;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
(4)物资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信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保税区市场监管局、通信运营商、相关国资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季节和灾情预测,准(储)备适量的衣被、帐篷、睡袋等物资,形成一定储备规模;同时,对社会仓储、物流资源,通过登记、定购代储等方式适时征用,增强应急保障能力;负责协调应急救灾物资的平衡、分配,监督、检查救灾物资的使用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运输工作;根据救灾工作需要,配备专用救灾车辆、通讯设备、数字摄录器材等装备,以适应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程序配合动用市级商业储备稳定市场;负责监督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物资的市场秩序;负责防灾减灾救灾有关物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5)卫生救护组:由市卫健委、红十字会、受灾区镇、街道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调度全市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灾害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6)设施抢修组:由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工信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供电公司、水务环保集团、通信运营商、相关国资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做好受灾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做好受灾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工作;做好受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做好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及城乡应急供水等工作。
(7)接收捐赠组:由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慈善总会、红十字会、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组织开展全市救灾募捐活动;做好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救灾部门的援助支持。
(8)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融媒体中心等部门组成。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做好灾害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活动的组织工作;做好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市减灾委相关单位、各区镇、街道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2.5 区镇、街道机构
各区镇、街道应成立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处置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部门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镇、街道自然灾害救灾综合协调机构或者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视情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
(5)各部门和单位组织做好本行业(领域)的应急避险工作。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4.1.1 市应急管理局、各区镇、街道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及伤亡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4.1.2 灾情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区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苏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于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或造成其他严重影响和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必须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对于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4.1.3 灾情信息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受灾区镇、街道每日8时前将全天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每日9时前将汇总灾情向市政府和苏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1.4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区镇、街道应当在灾情稳定后3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向市政府和苏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1.5 对于干旱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和区镇、街道应当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立即核报。
4.1.6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7 市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人员伤亡的自然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报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4.2 会商核定
4.2.1 会商。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市减灾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
4.2.2 评估。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2.3 台账。市应急管理局和区镇、街道在灾情稳定后,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4.3.1 信息发布由市委宣传部(网信办)扎口管理,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3.2 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澳门太阳城赌城-【官网娱乐网站】:等,也可通过新闻网站或者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
4.3.3 灾情稳定前,市减灾委或市减灾委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救灾工作措施、成效;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4.3.4 灾情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区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先期救灾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控制并监测灾害现场,防止灾害继续扩大;
(2)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3)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并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4)协调有关部门开放受灾区附近的应急避难场所,集中安置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服务;
(5)维护好灾害现场和应急避难场所内秩序;
(6)按要求收集并报告灾情信息。
5.2 分级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Ⅳ、Ⅲ、Ⅱ、Ⅰ等4个响应级别。以下分级标准澳门太阳城赌城-【官网娱乐网站】: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2.1 Ⅳ级响应
5.2.1.1 启动条件
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或50户以上、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政府报告。启动市级Ⅳ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2.1.3 响应措施
启动市级Ⅳ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市减灾委副主任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区形势,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①市应急管理局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②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③市消防救援局视情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赶赴受灾区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①市卫健委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②市消防救援局协助受灾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③市公安局组织受灾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④市交通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运力,为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及时转移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组织做好所辖水域遇险人员搜救工作。
⑤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⑥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市发改委12小时内调运到位。
⑦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区应急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⑧市教育局组织受灾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⑨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⑩市人武部根据有关部门请求,协调军队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等工作。
?市妇联组织受灾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市红十字会视情参与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①市交通局组织做好管辖范围内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②通信管理部门组织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受灾区通信设施。
③供电公司负责恢复受灾区供电设施。
④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等工作。
⑤市住建局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市政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
⑥市城管局指导做好环卫、照明、道路、桥梁、隧道等相关市政公用设施恢复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①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处理本系统灾情信息,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
③市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①市应急管理局引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②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视情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统筹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并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
(6)新闻宣传工作
①市委宣传部(网信办)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②市政府新闻办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灾后新闻宣传工作。
③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组织广播电视单位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④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2 Ⅲ级响应
5.2.2.1 启动条件
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2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向市减灾委主任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启动市级Ⅲ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2.2.3 响应措施
启动市级Ⅲ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区形势,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①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领导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②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③市消防救援局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区参与救灾。
④人武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①市卫健委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②市消防救援局协助受灾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③人武部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④市公安局组织受灾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⑤市交通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运力,为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及时转移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组织做好所辖水域遇险人员搜救工作。
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⑦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市发改委12 小时内调运到位。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⑧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⑨市教育局组织受灾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⑩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人武部根据有关部门请求,协调军队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等工作。
?市妇联组织受灾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市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①市交通局组织做好管辖范围内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②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督促电信运营企业及时做好受灾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③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④市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安全供水等工作。
⑤市住建局指导开展灾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灾后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和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做好相关市政基础设施恢复工作。
⑥市城管局指导做好环卫、照明、道路、桥梁、隧道等相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①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
③市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①市应急管理局引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应急力量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②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视情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统筹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并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
(6)新闻宣传工作
①市委宣传部(网信办)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受灾区社会稳定。
②市政府新闻办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灾后新闻宣传工作。
③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组织广播电视单位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④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3 Ⅱ级响应
5.2.3.1 启动条件
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主任向市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市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启动市级Ⅱ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2.3.3 响应措施
启动市级Ⅱ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市政府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区镇、街道参加的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和决定,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①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领导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②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③市消防救援局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区参与救灾。
④人武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①市卫健委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②市消防救援局协助受灾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③人武部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④市公安局组织受灾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⑤市交通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运力,为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及时转移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组织做好所辖水域遇险人员搜救工作。
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⑦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市发改委12小时内调运到位。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⑧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⑨市教育局组织受灾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⑩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人武部根据有关部门请求,协调军队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等工作。
?市妇联组织受灾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市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①市交通局组织做好管辖范围内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②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督促电信运营企业及时做好受灾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③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④市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安全供水等工作。
⑤市住建局指导开展灾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灾后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和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做好相关市政基础设施恢复工作。
⑥市城管局指导做好环卫、照明、道路、桥梁、隧道等相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①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
③市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①市应急管理局引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②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视情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统筹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并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
(6)新闻宣传工作
①市委宣传部(网信办)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受灾区社会稳定。
②市政府新闻办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灾后新闻宣传工作。
③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组织广播电视单位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④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Ⅰ级响应
5.2.4.1 启动条件
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或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20万人以上。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主任向市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市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启动市级Ⅰ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2.4.3 响应措施
启动市级Ⅰ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市政府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区镇、街道参加的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和决定,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①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领导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②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③市消防救援局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区参与救灾。
④人武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①市卫健委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②市消防救援局协助受灾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③人武部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④市公安局组织受灾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⑤市交通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运力,为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及时转移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组织做好所辖水域遇险人员搜救工作。
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⑦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市发改委12小时内调运到位。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⑧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⑨市教育局组织受灾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⑩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水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人武部根据有关部门请求,协调军队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等工作。
?市妇联组织受灾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市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①市交通局组织做好管辖范围内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②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督促电信运营企业及时做好受灾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③供电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④市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安全供水等工作。
⑤市住建局指导开展灾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灾后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和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做好相关市政基础设施恢复工作。
⑥市城管局指导做好环卫、照明、道路、桥梁、隧道等相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①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
③市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①市应急管理局引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②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视情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统筹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并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
(6)新闻宣传工作
①市委宣传部(网信办)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受灾区社会稳定。
②市政府新闻办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灾后新闻宣传工作。
③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组织广播电视单位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④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启动条件调整
5.3.1 当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3.2 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救灾应急响应。
启动市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向相关区镇、街道通报,受灾区镇、街道要立即启动本级救灾应急响应,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5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及受灾区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区镇、街道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市政府和区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市政府和区镇、街道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减灾委办公室每年9月下旬开始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组织有关专家赴受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区镇、街道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冬春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方案,报市减灾委办公室汇总后,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根据受灾区镇、街道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6.2.4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由市政府、区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合理布局、提高防灾设防能力。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6.3.1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区镇、街道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区镇、街道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对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的结果,按照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与市财政局会商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6.3.4 市住建部门负责受损住房的完损等级评定、恢复重建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3.5 保险制度实施期间,充分发挥保险的灾害风险转移和损失补偿作用,积极稳妥推进灾害民生保险、巨灾保险工作。市政府和相关单位为保险理赔提供支持协助。
6.3.6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等部门合理安排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2 市、镇两级政府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动态调整。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镇两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2 物资保障
7.2.1 发挥全市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整体功能。区镇、街道和村(社区)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就近高效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点和投放点。建设纵向衔接、横向支撑、规模合理的“市—镇(区)、街道—村(社区)”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需求以及储备物资年限,更新必要物资。
7.2.3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依托市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更新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保障机制。
7.3 通信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运营部门应当依法保障灾情信息传送的畅通。
7.3.2 加强灾情信息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7.3.3 加强救灾和物资保障业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努力实现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拨付、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7.4 设备设施保障
7.4.1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查灾核灾、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市政府、区镇、街道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 区镇、街道应当根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划要求,积极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和维护工作,按要求配置相关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并储备必要的物资。
7.4.4 灾情发生后,市政府和受灾区镇、街道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医疗卫生保障
7.5.1 市卫健委负责全市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5.2 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区镇、街道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7.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6.1 铁路、公路、水运等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6.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灾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7.6.3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 组织应急、工信、资规、住建、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卫健、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 建立健全覆盖市、区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7.8.2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7.9 科技保障
7.9.1 组织应急、资规、住建、水务、农业农村、卫健、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2 市科技局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3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气象局利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9.4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受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
7.9.5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全市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7.9.6 市水务局开展水文测报工作,及时提供全市水文信息。
7.10 宣传和培训
7.10.1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5.12 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
7.10.2 组织开展各级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培训。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培训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预案培训、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检验和提高全市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考核奖惩
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不定期对《张家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地方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以及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区镇、街道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0 附件
10.1 张家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体系图
10.2 张家港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序号 |
成员单位 |
主要职责 |
1 |
市委宣传部 (网信办) |
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
2 |
市人武部 |
发生灾害时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应急抢险、事故处置等工作。 |
3 |
市发改委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负责提出因灾损毁基础设施修复工程及其所需资金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按需求做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并配合领用单位做好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提供城市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和抢险救灾预案;根据市政府的指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 |
4 |
市教育局 |
指导并协调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将防灾减灾纳入国民教育计划,推进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进学校。 |
5 |
市科技局 |
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提供决策支撑。 |
6 |
市工信局 |
统筹做好无线电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和公众通信网络设施的抢修等工作。 |
7 |
市公安局 |
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市公安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工作。 |
8 |
市民政局 |
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督促、指导板块和部门及时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进行救助。 |
9 |
市司法局 |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为救灾救助活动提供司法服务保障。 |
10 |
市财政局 |
根据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联系、指导和协调监管企业的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工作。 |
11 |
市人社局 |
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表彰奖励等工作。 |
12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 |
13 |
市住建局 |
指导区镇、街道编制村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应急评估、安全鉴定、恢复重建等工作;组织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地震跟踪监视与分析研判,推进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组织开展活动断层调查、地震小区划和防震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地震灾害科学考察工作。 |
14 |
市城管局 |
组织做好环卫设施抢险、排险和恢复工作。 |
15 |
市交通局 |
发生灾害时,优先抢通人员疏散、物资、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国道和主要省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支持协调抗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长江除外)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发布水上航行安全信息,提醒、指导运输船舶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水上搜救职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和船舶防污染应急行动。负责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修,优先运送防灾减灾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 |
16 |
市水务局 |
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
17 |
市农业农村局 |
负责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及时调拨市级备荒种子,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救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
18 |
市商务局 |
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工作;按程序动用市级商业储备稳定市场。 |
19 |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协调广电媒体及时播报防灾、避险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 |
20 |
市卫健委 |
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
21 |
市应急管理局 |
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综合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市自然灾害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牵头组织市内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上级下拨、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
22 |
市市场监管局、 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
负责监督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物资的市场秩序;负责防灾减灾救灾有关物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23 |
市统计局 |
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
24 |
市融媒体中心 |
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
25 |
团市委 |
支持和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组织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
26 |
市科协 |
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
27 |
市红十字会 |
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
28 |
张家港生态环境局 |
指导灾区开展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分析,提出污染处置方案并指导实施。 |
29 |
市气象局 |
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做好气象保障服务。 |
30 |
市消防救援局 |
负责组织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
31 |
供电公司 |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
32 |
市水务环保集团 |
负责组织供水基础设施应急抢修。 |
33 |
张家港金融监管支局 |
督促指导农业、农房等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 |
34 |
中国电信 张家港分公司 |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应急救援所需的通讯保障。 |
35 |
中国移动 张家港分公司 |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应急救援所需的通讯保障。 |
36 |
中国联通 张家港市分公司 |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应急救援所需的通讯保障。 |
37 |
相关国资企业 |
协助做好现场指挥部生活救助组、物资保障组、设施抢修组等相关工作 |
10.3 张家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10.4 张家港市应急避难场所信息汇总表
序号 |
应急避难场所名称 |
具体地址 |
场所类别 |
场所类型 |
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
有效避难面积 (万平方米) |
避难人数 (万人) |
1 |
梁丰生态园应急 避难场所 |
杨舍镇南苑东路2号 |
固定 |
场所型 |
61.2 |
28.6 |
0.4 |
2 |
高职园区应急避难场所 |
杨舍镇西闸村、晨丰公路南侧 |
中心 |
综合型 |
60.5 |
60.5 |
1.18 |
3 |
文昌小学应急避难场所 |
西侧健康路,东侧文化路,南侧文昌北路 |
固定 |
综合型 |
2.5 |
2.5 |
0.27 |
4 |
市六中应急避难 场所 |
杨舍镇南庄路东侧、泗闸路北侧 |
固定 |
综合型 |
4.6 |
4.6 |
0.37 |
5 |
市一中东校区应急避难场所 |
杨舍镇蒋乘路东侧、暨阳路南侧 |
固定 |
综合型 |
4 |
4 |
0.50 |